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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焦玖国与被告莱州市峰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玖国,莱州市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189号原告:焦玖国,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桂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升,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玖国与被告莱州市峰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焦玖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玖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玖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