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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马晶与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晶,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马晶,女,汉族,住西安市高新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朝,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世纪花园A8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晶与铜川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铜川秦鑫实业有限公司在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处有售楼款收入,且已被本院在执行(2017)陕02执3号案件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铜川秦鑫实业有限公司在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的售楼款4810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书记员 白建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