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诚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诚顺商贸有限公司,施鸿滨,周冰冰,卓廷群,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福鼎市地天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鼎市诚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住楼A幢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59067-7。法定代表人施鸿滨。被执行人施鸿滨,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冰冰,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卓廷群,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小区5幢9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925740-2。法定代表人董加栋。��执行人福鼎市地天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富民城小康新村4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2622-9。法定代表人王友元。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诚顺商贸有限公司、施鸿滨、周冰冰、卓廷群、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福鼎市地天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