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洪现与胡治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现,胡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现,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胡治江(曾用名胡晨辉),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现与被执行人胡治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治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胡治江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崇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