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雅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467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雅克(RAYARJACQUESCHRISTOPHEAYADI),男,1992年4月19日生,法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文化,系XX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学生,住苏州。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晓,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尹赛鸿,苏州嘉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译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雅克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雅克及其辩护人吴晓、翻译人尹赛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雅克驾驶无牌的电动自行车沿苏州市南环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友联新村北公交站台旁的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撞上从该处公交站台由南向北走下的被害人尹某,致被害人尹某倒地受伤,经苏州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雅克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3月30日被民警查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雅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雅克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雅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雅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雅克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雅克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雅克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2、本案系被告人骑电动车所致,应当与机动车所致的交通肇事有所区别,而且雅克并非酒后驾驶,其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前科;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5、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但设法借款41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雅克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雅克驾驶无牌的电动自行车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友联新村北公交站台旁的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撞上从该处由南向北走下公交站台的被害人尹某,致被害人尹某倒地头部着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雅克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3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雅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雅克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以上事实,被告人雅克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尹某、王某、ANDRIEUXELLIOTTCHARLESGERARD的证言、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散落碎片及查获电动自行车照片、苏州市中医医院急救站记录、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辆技术认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函、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护照及外国人签证信息、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雅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学习和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被告人雅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雅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雅克在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又系非机动车肇事,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雅克又系初犯,在校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雅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雅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