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杜丹丹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杜丹丹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897号原告:张海林,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杜丹丹,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杜丹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海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