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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杜丹丹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杜丹丹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897号原告:张海林,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杜丹丹,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杜丹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海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