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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小平与杨泳超、蔡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平,杨泳超,蔡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86号原告:林小平,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泳超,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龙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小平与被告杨泳超、蔡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林小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平以已与杨泳超、蔡龙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小平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