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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永勤与程长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勤,程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勤,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程长云,女,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勤与被执行人程长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