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周洪田维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周洪,田维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394420-1。法定代表人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奎,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洪,女,生于1973年8月1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维禹,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洪、田维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律师费1000;案件受理费681元,执行费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关于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律师费1000;案件受理费681元,执行费215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下落,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下落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