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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志付与天津超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王保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付,天津超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王保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485号原告:周志付,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超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被告:王保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凤,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付与被告天津超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王保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