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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必波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97号移送机关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武必波,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被执行人武必波犯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云31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武必波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必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我院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