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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成顺与柳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顺,柳怀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4150号原告:吕成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怀明,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吕成顺与被告柳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成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准予,吕成顺申请的证人黄某(公民身份号码,系吕成顺妹夫)出庭发表了证人证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成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柳怀明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0000元;2.由柳怀明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柳怀明系轮窑厂包工头。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间,吕成顺受其雇佣,在轮窑厂为其拉砖,经结算工资合计为20000元。柳怀明支付10000元后,于2015年2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因其至今未付,吕成顺向本院提起诉讼。柳怀明辩称,欠吕成顺工资款10000元未付是事实。请宽限些日子,待本人工厂开工并正常运营后再予以还款。本院认为:吕成顺在柳怀明所开砖厂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受法律保护。吕成顺依约提供劳务后,柳怀明应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款。吕成顺以柳怀明为其出具的工资款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本院起诉,向柳怀明追要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柳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柳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吕成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柳怀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媛媛附(2017)皖1225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