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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卢贤乐与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贤乐,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673号原告:卢贤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泉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均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江,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贤乐诉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卢贤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贤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贤乐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