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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丁明霞与李子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霞,李子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丁明霞,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李子万,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明霞与被执行人李子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30日向安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2016)鄂098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明霞与被执行人李子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