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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1345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立锋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6年12月12日8时3分许,郝某某驾驶由阜新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辽J8XX**号黄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海州桥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方向前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辽J8XX**号黄海牌大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海州桥由北向南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某受轻微伤,吕某某受伤入住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共住院120天的后果,此事故经海州交警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吕某某医疗费9083.63元、误工费13330.54元、护理费12907.73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1200元、财产损失1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720元、施救费100元、复印费14元,合计48855.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辩称,误工费、护理费应按照2016年赔偿标准,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施救费、复印费没有异议,营养费看证据发表意见。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围内,因此事故中还有另一名伤者,占据医疗费381.7元,因此原告所得医疗费应扣除381.7元,其他意见质证时候发表。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8时3分许,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郝某某驾驶辽J8XX**号黄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海州桥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州区矿工大街海州桥北桥头南15米处,与同方向前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辽J8XX**号黄海牌大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海州桥由北向南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某某受伤,袁某某受轻微伤、三车部分损坏的后果。此次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吕某某于当日到阜新��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0天,花医疗费用9083.63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诊断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息四周。诊断:头皮下血肿;右外踝骨折:离断、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2017年8月1日,原告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营养期为90日。另查,辽J8XX**号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护理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费发票、施救费收据、复印费收据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郝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吕某某负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案情,本院确定郝某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吕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赔偿时,应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另一名伤者袁某某的医疗费用381.7元,医疗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吕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9083.63元(凭据)。2.误工费13330.54元(32876元/365天×120天+32876元/365天×28天),此节误工费按辽宁省2017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期间计算至出院后四周。3.护理费12907.72元(39261元/365天×120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级护理支持1人。4.伙食补助费6000元(50元/天×120天)。5.交通费1200元(10元/天×120天)。6.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此节营养费依据司法鉴证意见结论书。7.鉴定费720元(凭据)。8.施救费100元(凭据)。9.复印费14元(凭据)。10.财产损失800元(保险公司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医疗费9083.63元、伙食补助费534.67元(10000元-9083.63元-381.7元),以上合计9618.3元。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误工费13330.54元、护理费12907.72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720元、施救费100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合计29058.26元三、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伙食补助费5465.33元(6000元-534.67元)、营养费4500元、复印费14元,以上合计9979.33元的70%即6985.5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阜新某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