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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杰与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波,男,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林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赵杰名下的林口县万顺家园小区10号楼015号、0117号两个车库,15号楼一层011号、012号、013号、014号、015号、016号、017号、018号、019号、0110号十个门市房,15号楼住宅四单元461号、462号两户住宅,16号楼一层0113号、0114号两个门市房共计十二个门市房、两个车库、两户住宅,诉讼过程中赵杰保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林口县万顺家园小区16号楼011、012、013、014、015、016、0110、0112、八个门市房,并进行了评估,于2017年8月28日进行了拍卖,买受人赵宇光(身份证号码231081198601060016)以8146412元竞拍价竞得林口县万顺家园小区10号楼015号、0117号两个车库,15号楼一层011号、012号、013号、014号、015号、016号、017号、018号、019号、0110号十个门市房,16号楼一层、011、012、013、014、015、016、0110、0112、0113、0114十个门市房,先期交付3967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林口县万顺家园小区10号楼015号、0117号两个车库,15号楼一层011号、012号、013号、014号、015号、016号、017号、018号、019号、0110号十个门市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归买受人赵宇光所有。二、买受人赵宇光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