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骆柳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骆柳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0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韦海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柳南,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骆柳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凌晓晖审判员 黄汉东审判员 汤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