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惠根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惠根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989号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镇新合村。负责人:周文清,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惠根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新合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