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田金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田金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66号原告:王琪,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田金伟,男,约41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田金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