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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羊越明与萍乡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越明,萍乡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02行初93号原告羊越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萍乡市,被告萍乡市建设局,住所地萍乡市跃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12XM。法定代表人李南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羊越明诉被告萍乡市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答复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越明承担。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