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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朱仿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1621号之二被拘留人:朱仿根本院在执行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乾元吴氏种禽场、吴金浓、曹有珍、朱仿根、吴连梅(2017)浙0521执162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朱仿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