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宝勤水产品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宝勤水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宝勤水产品加工厂。委托代理人王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环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大连市旅顺口区宝勤水产品加工厂从事的烫菜加工生产,与其单位提供的环评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旅环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停止烫菜加工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旅环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称:对处罚内容和程序均无异议。罚款已经上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旅环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