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桂豪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豪,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17号原告陈桂豪,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富,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嘉鹏,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桂豪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以被告已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豪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