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陈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陈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93号。组织机构代码86227705-4。法定代表人马朝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震宇,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震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288.3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4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4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9288.3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4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