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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于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62号罪犯于生,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二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生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0元,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于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于生在担任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岗子村书记期间,上级机关没有做出明确答复的实际情况下,为平息上访,在杨立财等人已对南沟山土地使用权基本转让完时同意杨等人转让南沟山土地使用权。2010年3月至6月间,在没有彻底核实清楚该村村民刘建华等人名下的土地为预留地的情况下,错误发放土地补偿款98万余元,导致村民上访。2010年至2011年8月指使于彬让测绘人员将岗子村集体土地共19878.46平方米分别测绘落到村民柏立民等人名下,套取的土地补偿款83万余元,其中11万元为其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所耗,余36万元无法说明去向。案发后上缴赃款11万元。2010年5月间,于生借给岗子村解决存放农机具之名,骗得英俊镇政府发放的占地补偿款96.5万元发放给被占土地的村民。然后又以政府征地的名义骗得村民将该土地卖与侯吉亮,将侯吉亮给付的土地补偿款96.5万据为己有。2010年4、5月间,于生伙同他人,在明知二道区政府已对岗子村全部土地冻结的情况下,经预谋,假借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名义,由于生指使他人测量刘少玉等人承包地,非法将刘少玉等人的耕地以250余万元转让到侯吉亮名下。致使侯吉亮非法占有岗子村耕地79.36亩种树育苗牟利。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7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0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于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数罪,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