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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凤丽与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丽,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939号原告:郭凤丽,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金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以北、景观一支渠以南世贸中心。负责人:郭金明。被告: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大厦B-1607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原告郭凤丽与被告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凤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金明偿还原告借款297960元,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金明向原告郭凤丽借款305600元,并于2015年2月1日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郭金明与原告郭凤丽对上述借款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但被告郭金明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仅向原告郭凤丽偿还借款7640元,现尚余297960元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7年6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凤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宁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