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戴慧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戴慧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631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荣,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珍丹,女,该行职员。被告:戴慧娟,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戴慧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