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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飞乐、梁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飞乐,梁金英,冯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静,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英,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乐,系梁金英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正,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陈飞乐、梁金英与被上诉人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飞乐、梁金英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陈飞乐、梁金英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飞乐、梁金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