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64号原告(反诉被告):陆某,女,壮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壮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倩,女,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被告反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准许被告李某撤回反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96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6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79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