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行唐县公安局、张五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行唐县公安局,张五洲,张六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25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公安局。负责人池玉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五洲,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执行人张六四,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闫)行罚决字(2016)0090号、行(闫)行罚决字(2016)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闫)行罚决字(2016)0090号、行(闫)行罚决字(2016)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行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闫)行罚决字(2016)0090号、行(闫)行罚决字(2016)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耿化力审判员 王 军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