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曹道红苏兴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曹道红,苏兴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严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理,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思宇,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道红,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苏兴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曹道红、苏兴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