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作珍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作珍,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51号原告:马作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石鹏,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法定代表人:佘春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体清,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中医院,住所地奉节县永安人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4372X。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作珍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奉节县中医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作珍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