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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明月、梁靖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明月,梁靖,梁骁,梁全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1148号上诉人:何明月,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被上诉人:梁靖,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梁骁,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上诉人:梁全康,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上诉人何明月与被上诉人梁婧、梁骁、梁全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不服从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明月以觉得上诉对其意义不大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明月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明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何明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