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逯培拴与闫学兵、高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梅,逯培拴,闫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爱梅,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林州市临淇镇第三初级中学教师,住林州市临淇镇第三初级中学教师。电话:1365372****申请执行人:逯培拴,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西蒋村。电话:1599389****被执行人:闫学兵,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吕庄村。电话:1393868****在本院执行逯培拴申请执行闫学兵、高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爱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没有通知异议人就直接冻结全部工资,执行程序违法,异议人没有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借款合同,却被列入失信名单,侵犯了公民名誉权。2、从判决书上可以证明,逯培拴从银行转贷牟利,此债务为非法债务,林州法院为非法债务保驾护航,执行不知情配偶的工资,一旦真相大白,请求赔偿损失。3、不顾生存权大于债权,冻结异议人全部工资唯一经济来源九个月之久,即使目前保留部分生活费,也根本解决不了异议人全家的生存危机。异议人和自己的父母、叔婶、子女与债权人根本就不认识,不知道有借钱之事,没有花一分钱,不应该把老人的养老费、孩子的抚养费,异议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开支都拿去偿还非法债务。错误的执行已经无辜者造成生存危机,异议人二婶因忧愤抑郁已半身不遂,三叔重度脑梗因续不上医疗费未愈出院,堂妹精神错乱一度住进精神病院,父母无依无靠,孩子辍学在家,这一切都拜法院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所赐。鉴于以上事实,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0581执1172号执行通知书,终止对异议人执行,解除工资的冻结,消除失信被执行人不良记录。申请执行人称,1、林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高爱梅、闫学兵偿还逯培拴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爱梅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给高爱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给付其履行期限。在搞爱梅再次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冻结了高爱梅工资。由于高爱梅不主动履行判决,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正确的。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高爱梅为了阻止执行,向法院申请过申诉,向检察院提起过抗诉,法院、检察院均未支持。2、本案执行的不是非法债务。高爱梅向向法院申请过申诉,向检察院提起过抗诉,法院、检察院均未支持。所以本案执行的不是非法债务。3、高爱梅威胁法院,阻止法院执行,有能力而不履行判决,要求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4、高爱梅不主动履行判决,还用生命权威胁、绑架法院,阻止法院执行,可见其性质恶劣。高爱梅作为一名教师,每月都有工资,完全属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查明,原告逯培拴与被告闫学兵、高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05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闫学兵、高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逯培拴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逯培拴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闫学兵、高爱梅没有履行判决,原告逯培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学兵、高爱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作出(2016)豫0581执1172—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爱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于2017年3月22日裁定扣划存款4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爱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高爱梅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安林检(行)监[2017]4105810000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高爱梅的监督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是对判决不服,其是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了排除执行的异议,其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故其异议请求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爱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黄云书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