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叶与王世雄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王世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1473号原告:陈叶,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男,系陈叶丈夫。被告:王世雄,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叶与被告王世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到庭参加诉讼。王世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世雄赔偿陈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营养费等15855.9元。2.保留陈叶的后续治疗费。事实和理由:王世雄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约5时30分,违章驾驶失效车(二轮摩托车闽E×××××号)不按车道在迎宾路人行道疾驰,至吉马广场附近将同方向骑电动车(太阳×××××号)的陈叶撞倒。王世雄的车的刹车印十几米之远。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取证认定王世雄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叶由漳州市第三医院抢救,住院12天。陈叶因本案产生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施救费共计4185.45元,住院误工费1800元,出院误工费4950元,住院护理费2640元,交通费480元,营养费1800元。王世雄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28日19时0分,王世雄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迎宾路非机动车道至龙文区迎宾大道非机动车至吉马汽车城路段,在超越其前方同向行驶陈叶驾驶的龙海×××××号电动车(非机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叶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作出第35060322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世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叶被送往漳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125.45元。陈叶提供的发票证明施救费60元。漳州市第三医院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1.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2.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1个月,外伤后3个月内避免左腕关节激烈活动;2.门诊随访;3.出院带药等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系王世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陈叶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叶受伤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王世雄负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王世雄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陈叶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4125.45元、施救费60元有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叶提交的医疗材料中没加强营养的相关建议,故其请求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陈叶住院10天,其主张护理费按每天11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100元(110元/天×10天)。交通费酌定为100元。陈叶年满60周岁,未能提供其因本案事故所致的实际误工损失,故陈叶请求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叶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85.45元。根据陈叶的出院记录未有相关后续治疗的建议,故其请求保留后续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陈叶请求王世雄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确认为准。王世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质证和辩论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世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385.45元。二、驳回陈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陈叶负担73元,王世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浦真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