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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耀、张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张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赵耀,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豪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赵耀与张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