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某敖汉营业部与王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王某,黄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119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敖汉旗党政综合楼116室。负责人:姚智伟,经理。被告:王某,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诉被告王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汉营业部撤回对被告王某、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东飞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冯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