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梅与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周梅,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附楼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66357498-8。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梅与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