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正良与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良,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88号原告:黄正良,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80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原告黄正良与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黄正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正良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正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黄正良负担。审 判 长 黄胜华审 判 员 李灵芳人民陪审员 周菊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