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春冬,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原,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未履行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1858元,已扣划至铁西法院(已交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