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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建恋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38号罪犯杨建恋,别名杨建銮,绰号杨二庵,男,1957年5月4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鲤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建恋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660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18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