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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青松与陈国安、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青松,陈国安,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万青松。被执行人:陈国安。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万青松与陈国安、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法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安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2号-303室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青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该房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国安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2号303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民审判员  郭 华审判员  宋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