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泽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泽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街东湖大道(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王绍兵,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何耕鸣,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西安泽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三合国际城1号楼2单元20904室。法定代表人:高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东,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西安泽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绍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