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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左巧珍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巧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特21号申请人左巧珍,女,193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左巧珍要求宣告赵祖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祖正,男,1935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155幢甲单元302室,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有××,又患老年痴呆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宣告赵祖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左巧珍为其监护人。经鉴定,2017年8月18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祖正因患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祖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左巧珍为赵祖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