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得全与韩大五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得全,韩大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得全,男,1947年1月4日生,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执行人韩大五,男,1944年7月2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申请人执行人马得全与被执行人韩大五健康权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循青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得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费55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大五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其确无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申请执行人亦生活困难。为此我院按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司法救助对其发放救助金3000元。下余2542.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青02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门东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