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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泽芳、舒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泽芳,舒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余泽芳。被执行人舒炉飞。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泽芳与被执行人舒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舒炉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舒炉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将被执行人舒炉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舒炉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舒炉飞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舒炉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泽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3.5364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舒炉飞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泽芳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余泽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