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芳荣、揭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荣,揭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芳荣,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揭明明,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昌县人,地址广昌县。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2017)赣1030执27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