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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初民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州大河专修学院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河专修学院,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初民4179号原告:郑州大河专修学院,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全立,该学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贵、陈晓娣,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州大河专修学院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河专修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