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蔬菜公司盐场供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市蔬菜公司盐场供应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8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蔬菜公司盐场供应店。法定代表人:陈述刚。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蔬菜公司盐场供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匡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超丹书 记 员 李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