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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赵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所地魏县。申某某申请赵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某某于2017-5-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25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自